-
2004-12-04
张思之──律师界的良心
版权声明:转载时请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nbfx.blogbus.com/logs/526665.html
如果没有张思之先生的出现,我不知道该如何评价律师,正是他以坚定的道义担当和令人叹服的专业素养为这一职业挽回了荣誉。尽管他慨叹自己虚度了几十年光阴,“不学无术”,但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重返律师界以来,尤其是90年代当他站在法庭上发出自己的独立的声音时,我们依然能感受到他的诚挚、认真和护职业良心的耿耿之心。1980年,他是“江青、林彪反革命集团案”主犯之一李作鹏的辩护律师。1987年,在轰动全国的大兴安岭火灾案中他为含冤的被告公开辩护,赢得了当地上千百姓的欢呼,“人民律师万岁”的热情呼喊曾让他感动得泪流满面。1991年以来,他先后为王军涛、鲍彤、魏京生、高瑜等作无罪辩护。至今他以古稀之年仍奔走南北,挺立在杨子立等四青年“案”、律师郑恩宠“案”的法庭上。
在他漫长的律师生涯中确实败多胜少,用他自己的话说是“屡败屡战”,在他接受许多案件之前其实结局早已注定,他不过是“知其不可为而为之”,他维护的是法律的尊严,和律师这一职业的良心,所以我说他虽败犹荣。他于1927年11月12日出生在河南郑州,少年时日寇入侵,举家迁入四川绵阳,在那里度过了早期的中学时代。他自称“生在黄河边,长在长江畔”,并因此熟悉古岸纤夫动人心弦的号子,他的辩词也如同号子那样“坚定、自信、有力”,他说这是他“行进中的声音”,是“不平之鸣”。在成为一名职业律师之前,他曾有过坎坷、丰富的人生经历,这一切对他后来在面对压力时的从容、执著,始终保持乐观,以平和的心态坚持理想恐怕都起了很大的作用。
在抗日战争的血与火中,他16岁就投笔从戎。1947年他考入北京朝阳法学院,我曾问过思之先生,朝阳法学院对他以后的律师生涯到底有多大影响,他回答说:“我入学之初,本已下定决心,从此埋头苦读,弥补中学阶段的不足。不料‘秉性难移’第一学期还没修满,就上了‘船’,以飞快的速度演变成一个100%的‘地下工作者’”。这不是他一个人的选择,而是当时千千万万的热血青年的选择。1949年,他参与接管北平地方法院,不久成为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审判员。1956年他受命组建北京市第三法律顾问处,由法官而律师。1957年直言不讳的他成了北京律师界第一个“右派分子”,从此开始长达十五年的强迫劳改生涯。直至1979年“右派”问题“改正”,才回到律师界,前后相隔22年。第二年被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兼北京市法律顾问处主任,并先后在政法大学、广播电视大学、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任教,编写了《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制度讲义》等,对重建中断已久的律师制度创下了筚路蓝缕之功。
1988年,他创办并主编《律师》杂志,第二年6月出到第三期,因为刊出悼念***的文章,被司法部勒令停刊。思之先生再次遭到不公正待遇。他并没有因此退缩,反而更坦然地以一个律师身份一次次肩起了沉重的闸门。他眼睛不好,看上去瘦骨嶙峋,却显得硬朗、平静、达观,同时不乏幽默,他不卑不亢,无私无畏,接手有些案子他甚至连律师费都分文不收,见过他的人无不为他亲切而坚定的面容所感染,他身上的精神气质仿佛有一种大国的泱泱气度。在这个利字当头、人欲横流的时代,他在律师界的巨大存在将是后人无法理解的一个谜。男儿有泪不轻弹,只是未到伤心时。在他的辩护生涯中,他曾多次情不自禁地流下了真诚的泪水。他接手的许多政治案败诉的结局其实早已经注定,但他为历史留下了可贵的真实的声音《我的辩词与梦想》就是活的见证。他说,“律师离不开法律,自然脱不出政治。我因为长期工作在北京这个漩涡的中心,乃有机缘参与一些世人关注的讼案。……这类案件中我的辩词,差不多都是紧靠客观乃至规定的极限,擦边而过。局外人焉能料到,我们律师就某案作某种(例如“无罪”)辩护,需要事先经过审查批准,倘不加小心,有所逾越,恶果随至是自不待言的。间或生出非分之想,越出一回,身试一次,可又总不能忘却林老亨元先生那独特的慈爱告戒:‘要善于自我保护!’”思之先生说自己到“有些危急之际”,便“故意隐约其词”,因此而“逃脱了鲁迅所讲的‘覆灭’。”但“在那‘隐约’之中,也还闪烁著法律同权势的交锋”,尽管他常常为自己无力充分地为当事人辩护(尤其是“护”)而难过、而愧疚。无论如何作为律师他已经尽力而为,毕竟他始终如一地守住了那条“绝不说假话”的原则,对此他问心无愧,这不仅是职业良心的界限所在,更是做人的底线所在。有人常说律师不过是“花瓶”,他说,即便如此,他也要在这个特制的“花瓶”里插上一束带露、带刺的白玫瑰,而“不允许让人随意地来上几根狗尾巴草”。当越来越多的律师秉承良心的召唤,和张思之先生站在一起时,他的身影就不再孤独,特制的“花瓶”里将插满带刺的白玫瑰,狗尾巴草会逐渐被世人抛弃,这正是社会的希望所在。
作者:傅国涌
来源:http://jiaotonglawyer.com/hm50/shownews.asp?newsid=1856
历史上的今天:
内忧外患:中国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 2004-12-04耄耋律师喜与忧 2004-12-04中国人哪里有理由嘲笑俄罗斯 2004-12-04我要披着袈裟上阵 2004-12-04世界上只有中国可以为了台湾流尽最后一滴血! 2004-12-04随机文章:
贺卫方的(法律人的城邦) 2004-12-16中国律师:挑战权力——江平 2004-12-12成为一名人权律师!——郭国汀律师专访 2004-12-12律师刑辩的困惑——采访王海云 2004-12-12内忧外患:中国刑辩律师的困惑与苦恼 2004-12-04
收藏到:Del.icio.us








评论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82期 2005年1月4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提供爆炸雷管者无罪释放
“福清爆炸案”疑团重重
本刊讯 本报三年来跟踪的“福清爆炸案”,5名被告被严重“超期羁押”已逾两年。在面对多方的责疑和如何向即将召开的省、市“两会”交待的情况下,终于在2004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进行宣判。记者从福州市法院审判过程发现,尽管经历两年、动用多方资源对证据进行修补,但福州市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仅未能填堵原来案件“事实链”的漏洞,反而使“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加突显出来。
从审决过程看,三年前宣称告破的“福清爆炸案”难以成立,最主要表现在“事实链”已经断裂,5名被告之一、涉嫌提供爆炸电雷管的王小刚,因指控的罪名的不能成立,已被“无罪释放”。
记者记得福州市检察院2002年11月是这样指控王小刚的: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该爆炸物,被当场炸死。
违法提供爆炸雷管当然要受制裁。2001年11月26日,福清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批准逮捕王小刚。2002年11月福州市法院首次就本案开庭时,因王小刚仍“出逃”在外、尚未抓到,无法到案一并受审。所以王小刚一直是爆炸案“事实链”的重要一环,也是验证福州市检察院指控其他人的证据是真是假、是否站得住脚的重要人物。2003年3月25日,王小刚终于被福清公安局逮捕归案。但在捕后审理中,王小刚坚称其根本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福州市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即面临断裂。
2004年12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不得不宣布无罪释放已被“超期羁押”一年多的王小刚。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指出,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小刚无罪释放。
记者还特别注意到:在这次判决中,福州市检察院从头到尾没有提出新的提供雷管的嫌疑人,未能说清爆炸物电雷管的来源。庭审中,律师再三提出要求,让王小刚到庭对证有关问题,但法庭不是有意回避,就是粗暴拒绝。
众所周知,爆炸案与其他案件不一样,各个主要环节的事实要相互衔接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主要环节经不起检验,全案就难以成立,就可能是冤假错案。作为爆炸案的重要一环电雷管,是不可能自己从天上掉下来的。没有电雷管,何以制作爆炸物?何以有爆炸物放到福清纪委?何以有人触动爆炸物而死?…….电雷管来历不明,爆炸案怎能成立?福州中院“判决书”中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从何谈起?很清楚,目前福清爆炸案的“事实链”已不仅是“事实不清”的问题,而是“事实链”严重断裂,认定被告人实施爆炸犯罪无法成立。从王小刚的“无罪释放”,人们不仅能对原案中所谓吴昌龙、杜捷生的“招供”——雷管是从王小刚处买来的“证据”大打问号,而且对侦查机关提出的其他“证据”的可靠性和可信度也必然会提出责疑。
爆炸案难以成立,还在于“事实链”一些关键的情节,仍疑团重重、矛盾多多。记者在审判庭上看到:公诉机关新举证明一些材料,不少与爆炸案之间并无直接关联;相反地,与本案有重要关联的疑点,如作案动机是如何共谋出来的?被告怎样具备制作爆炸装置技能?爆炸装置如何能安全送达爆炸发生地?爆炸现场使用的炸药与从桂山采石场取来的炸药是否属同一种炸药?…….经历这么长时间的“再取证”,还是与两年前首次开庭一样,根本拿不出有说服力的证据。这从另一个角度看出本案的脆弱性和不可靠性。
爆炸案难以成立,更可以从几个被告在法庭上撕人肺腹的喊冤声此起彼伏,比两年前开庭时更甚看得出。特别是此案办案初期第一个“招供”者吴昌龙,写出了一份声泪俱下、长达14页(近万字)的申诉材料,详细叙述了受审期间遭尽逼供讯,过着惨无人道、生不如死的日子许多细节。记者认真阅读分析这份材料后,感到作为仅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吴昌龙,能写出这么一份令人震撼的材料,没有亲身经历是不可能的。这份材料使我们对什么叫逼供讯有了深刻认识,应引起各方面的重视和深思。下面,我们不妨摘录一段他曾想自杀前写给父母的一封信:
“爸妈,我在这里好苦好苦呀。公安人员没日没夜地要我跪在地板上,还不让我睡觉,死都要我承认爆炸案是我和陈科云干的。爹妈你们最清楚的,23日那天我都是和你们在一起的,我根本就没有做此事,爆炸案与我不相干。公安人员对我严刑拷打,我本来身体就不好,有严重的疾病,承受不了他们的折磨和严刑拷打,我怕还没有回去病情就恶化,见不到你们。为了减轻痛苦,我在他们吊打之下乱说炸药是我从杜捷生那里拿的,而我根本就没有去杜捷生那里拿炸药。就这样,我乱说一次,公安人员就用刑步步紧逼,使我一错再错。我真的害人害已……..爹妈,我真的好冤呀,我不是畏罪自杀是,我是在无法承受公安人员的严刑拷打,才以此来寻求解脱。你们一定要为我讨回清白。”
(本报记者)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35期 2004年5月12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州——原人大常委对省市法院工作报告矛盾提出质疑
本刊讯 最近,一原福州人大常委会常委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工作报告中关于“超期羁押”出现的矛盾提出质疑。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2月31日在向福州市第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说:至11月20日,除一件情况特殊,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审判外,全市法院211件超审限诉讼案件已全部审结。
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月11日在向省第十届人大第二次会议作工作报告说,截止去年11月,全省法院超期羁押案件208件406人,已经全部清理完毕。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指出,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全市法院超审限诉讼案件是211件。然而我省有9个设区市,即使其他8个市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则全省超期羁押案总数不管怎样统计,也不会比福州市211件还少,也不会只有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所说的208件,更何况据了解,其他8个设区市也并非一件超期羁押案都没有。不知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省人代会代表汇报的数字是怎样统计出来的?是福州市中院没如实地提供数字,还是有人在统计中不负责任,出现不应有的失误?
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供的事实,该市还有一件超期羁押案因“情况特殊”没有审结,并称是经报上级法院并批准待后宣判。就是说,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是知道的。若这是真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就不应说我省超期羁押“已全部清理完毕”,起码也应当如实地向省人代会全体代表作说明。不知两方究竟是谁没实话实说。
这位原市人大常委最后说,每年“两会”期间由“两院”向人民代表作工作报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特别是清理超期羁押是去年“两院”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出现如此严重的实事“打架”更是不应该,有背于法律当遵循的逻辑基础。这不仅会使人民群众对“两院”公布的关于清理“超期羁押”的情况表示怀疑,而且会对“两院”、甚至我们党和国家的公信度受到损害。建议省、市两级人民法院对此一差错能认真对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民代表作出说明,并制定相关制度,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情况。
(本报记者)
作者:马民博
事不关己,本应高高挂起。然而由于福建省福清市“6.24”纪委爆炸案现已给胡锦涛先生倡导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抹了黑,给卢展工先生倡导建设的海峡西岸经济区抹了黑。因此,为了维护国家“依法治国”的理念,响应胡锦涛先生和卢展工先生建设“和谐社会”、“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倡导,只好路见不平,开诚布公,谈谈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希望以此给“和谐社会”、“海峡西岸经济区”减去一些黑点,增加一些和谐与公正。
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从网上发布材料中的各种证据来看,除了口供,至今尚未看到有直接的确凿的可以证明陈科云、吴昌龙等4人有罪的证据。爆炸案不同于其他的案件,此类案件中的爆炸物成为关键的一个证据,而本案中提供爆炸物品的王小刚却被法庭宣布为无罪,至今6年过去了爆炸物品的来源尚未查清,使本案的简接证据无法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作为一个爆炸案,作案人在整个作案过程中肯定会留下各类证据,比如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组装,作案人如未学过爆破专业,肯定会留下学习、操作实习爆炸物品的证据,如今却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据此,本人推定本案中现被宣判有罪的几个人,他们不是人而是神。因为神仙是来无踪去无影,做事不留痕迹,警察是找不到证据的。
关于本案的刑讯逼供问题。在本案中,从网上发布的照片看,陈科云确实身上伤痕累累,有人说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造成的,本人倒是不这样认为,我推断为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可能有鼠害,或者是违规养狗,是老鼠或狗在犯罪嫌疑人睡觉时咬伤了陈科云。还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自残。但6年过去了,至今没看到关押犯罪嫌犯人的看守所相关灭鼠或打狗的报道或出具相关证据,这个假设不成立。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残,那么应由相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鉴定,出具相关证据,比如伤情照片、医学鉴定书等等,可至今没有看到司法机关出具此类的证据。公安机关否定了是刑讯逼供造成的,据此,本人推定本案中现被宣判有罪的几个人,他们不是人而是神。是神了就可以变伤情出来。我们大多数人看过《西游记》,知道里边的孙悟空会72变,朱八戒会36变,而此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修行还不够,不会那么多的变,只会几个小变,比如仅会把自己身上变成有刑讯逼供造成的伤痕。
关于本案严重超期羁押和超过审理期限的问题。对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存在超期羁押,而且在诉讼期间违反了国家审理期限的有关规定,是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的人员不懂法吗?是不会进行如此简单的日期加减吗?显然不是,警察、检察官、法官或是通过考试,或是通过考核,经过层层选拔才进入国家机关工作的,他们不但懂法,而且精通法律,他们不但知道一年有几个月,每月有多少天,而且还会对年月中数字进行加减等计算。如今,这样简单的计算他们还会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耐人寻味。据此,本人推定本案中现被宣判有罪的几个人,他们不是人而是神。这几个犯罪嫌疑人因为是神,他们让一接触此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升到天上。俗话说,天上一日,地上三年。说是三年,它是个虚数,有可能是一个月,有可能是半年,反正是比人间的时间长。警察、检察官、法官到了天上后,再回到人间,时间肯定算不准,于是就出现严重超期羁押和超过审理期限的问题。
然而科学和事实告诉大家,我把陈科云、吴昌龙等4人推定为神显然是错误的,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因为事实证明陈科云、吴昌龙等4人他们不是神,他们是凡人。作为凡人,那么假如爆炸案是他们所为,他们就会留下各种直接和简接的证据,而如今却没有一样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可以证明他们是本案的罪犯,简接证据也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他们是本案的罪犯。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审判案件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现有自相矛盾、漏洞百出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他们有罪。
陈科云、吴昌龙等4人他们不是神,他们是凡人。因为他们是凡人,所以他们不会变身,而不会变身的他们在羁押期间身上出现的累累伤痕,不能不说没有刑讯逼供的嫌疑,对此检察机关应进行监督、调查,而至今尚未看到检察机关出具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结论,如此一来警察在侦查此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却更大了。为了还真相于公众,请检察机关对本案中警察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调查。关于本案严重超期羁押和超过审理期限问题,人们不仅要问:办案机关在运用程序法方面都不能保持公正了,难道还能让人相信在运用实体法方面还能保证公正吗?这确实值得怀疑!
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参与办理福清纪委爆炸案的办案人员只要能够改正错误,不失为良心未泯之人,老百姓是会理解的。如果办案人员知错不改,为了自身的声誉以及“顶戴花翎”的不受牵连,把公民的生命当儿戏,一意孤行,知错不改,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成为人民的敌人、国家的罪人,那样不但影响了国家“依法治国”的大事,自己也会成为一个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一个心灵备受煎熬而十分痛苦的人,这也是我所不愿看到的!
中国维权联盟首发
2007-7-26
特刊
闽简报字00045 第6期 2004年1月9日
总编办编(领导如有批示,请转告本报总编办。电话:7095215)
福清“6。24爆炸案”久拖不决
被告人被福州市中院超期羁押
本刊讯 2002年11月28日,本报记者旁听了福州中级法院对震惊全国的2001年“福清市纪委6。24爆炸案”的开庭审理,并通过本报内参对此案的可靠性提出质疑。据了解,在被告人羁押审查期间,面对漏洞百出的“证据”,福州市公检法部门一再对“证据”进行修修补补。此案是于2002年1月移送福清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2002年春节后移至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不得不先后两次被退回福清补充侦查。2002年6月,福州市检察院的第二次退补还在福清,福州市原政法委书记宋立诚迫不及待地下令福州市检,马上将此案交市中院审理。所以,当福州市中院于2002年7月下旬接到此案起诉书时,案件的目录和证人的名单等都未随卷,根本无法审理,案卷到市法院一个多月后又不得不让福州市检抽回补充(未撤诉)。一补充又是三个月,一直拖到2002年11月底才首次开庭审判。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月内宣判”,即使案情复杂,“在两个月内也要宣判”。可见,福州市检起诉此案已十分勉强;福州市法院从接受此案起,就被拖进超期羁押这一违反《刑诉法》的怪圈。
令人遗憾的是:这一违法超期羁押又过了一年多。在这一年多中,福州市公检法在此案越来越难以成立的情况下,原来有多次机会可以纠正这一差错,公正司法、依法办事,但不知何故,他们仍置之不理、我行我素。2003年8月,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提出限期清理超期羁押,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实行“有罪而判,无罪则放”的原则;2003年11月中旬,中央“两院一部”又发出《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 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严肃提出,“刑事诉讼任何阶段都要严禁随意延长羁押期限”,“无罪坚决放人,不得拖延不决”,并对完成清理超期羁押提出明确时间要求。福州市检也知道此案这样拖下去是违法,与中央“两院”清理超期羁押的要求是相违背的,几次就此案向福州市中院发出“违法通知书”。但时至今日,福州市中院还是不顾羁押已严重超期的事实,不作出判决,也不放人,造成被告仍被违法地羁押。
更令人吃惊的是:福州市中院向上汇报的材料中竟称,福州超期羁押的人员已依法全部清理完毕,现已没有超期羁押的人。(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