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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2
律师刑辩的困惑——采访王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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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中国律师》杂志开展了一场关于“刑辩律师的路啊,为什么越走越窄”的讨论,作为开篇,一篇题为《中国律师在“刑辩”中困惑》的文章引起广泛的关注。文章的作者,是1995年中国首届十佳律师称号获得者之一王海云。
这本是递交给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一篇文章,王海云在文章前面说:“在中国现今的司法实践中,执法者或监督执法者的权力机关,真正认真的当然很多,但也有不可忽视的逆行者。论文的作用对这些逆行者的启发效果并不太大,这是‘纸上谈兵’,因为论文太理论化、概念化,他们不太爱看,或者看不进去,或者理解不了,或者不想理解。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也许会使逆行者们猛然间头脑清醒清醒。”
5月18日,恰逢《律师法》颁布6周年,我在长春市见到,这位老律师与800多位年轻同行一起,对着国旗庄严宣誓:我志愿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为维护法律正义,人民的合法权益……
王海云今年已经66岁了。40多年前,正要从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的他,被迫开始了3年的囚徒生涯和20多年颠沛流离的生活。1980年,他被平反。当别人问他想要干点什么时,回想起这么些年无人听他讲一句真话的苦处,他毅然选择了律师这个职业,并发誓,一定要当个讲真话的律师。
22年的律师生涯,他打过很多场被广为称道的官司。可是,让他“困惑”的,恰恰是那些让他感到“遗憾”和“失败”的案子。
“上面交办的案子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吗?触动了权力的官司就不能立案吗?”
1999年,王海云承办了一起十分简单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在一个市级的、有权势的工作岗位上当一把手,因涉嫌受贿而被指控。行贿者也承认给了犯罪嫌疑人“10万元”作为“升官”的代价,并因此被逮捕和起诉。“受贿人”及所谓的收受10万元贿赂的证人(家属),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包括两规)期间也“承认”了这一“事实”,这应当是一件“铁案”了。
但是,开庭时,受贿人及其证人有充分证据否认了收受10万元贿赂的事实。
“他说我没收,你找,家里没有,存款也没有。这不是明显的证据不足吗?而且他还说,当时承认,是因为讯问的时候对他逼供、引供和诱供。”
为此,王海云提出此案应当补充侦查。一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
可是,没过几天,法院突然取消了王海云的辩护权,而且是以书面形式,甚至还剥夺了会见被告、调查阅卷的权利,没有举出任何理由和法律依据。
“这把律师当什么人了?法律规定,被告有权利聘请律师,法律也赋予律师会见的权利,被告没说不要我辩护,法院咋就能不让我辩护呢?”
王海云提出抗议,并通过媒体疾呼应该维护律师的权益,被告人也履次在法庭上要求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均被法庭拒绝。最后,这起重大的刑事受贿案在没有律师为被告辩护的情况下结了案,并且判了被告重刑。
奇怪的是,本案的行贿人也被拘审、起诉和审判,但是,最后做了无罪判决。
被告人尽管对其判决不服,但未上诉。“法院为什么不同意让你辩护呢?”“怕我惹事儿呗!我这人认真,凡事爱刨个清楚,弄不好一起大案子就不能按期结案,就会影响有些人的工作,就会让他们无法交待呗……”王海云边说边哈哈大笑。
在审案过程中,很多不明真相的人指责王海云:
“你为什么为贪官辩护?”
“你为什么只听被告人的供述,而不相信公、检、法调查的事实?”
王海云也突然发现周围的环境变得复杂起来:常常有不明真相的人跟踪;半夜也常有人在他的办公室兼住处外“徘徊”;办公楼的大厅里,也会有人一夜夜地走来走去……
王海云同一个律师所的人说:那段日子大家都不敢回家,轮流值班,在办公楼下大厅里“站岗”,害怕万一出了什么事儿王海云被人抓走。最后,大伙儿熬不住了,只好在他的办公室外装了一个防盗铁门,希望能够保证他的安全。
“那么被告就甘心这种重判吗?如果真的没有受贿,不觉得冤吗?”“那个人过了一年半就被保外就医了!”王海云有点失望地说。
“啊?就是说……”
他嘿嘿嘿笑着:“就是说,人家都沟通好了。明确告诉你别上诉,事后肯定有办法。为什么本来冤枉的事不能上诉呢?他们害怕什么呢?”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王海云曾找过某个领导。那个人说:“我就不相信你们律师不搞名堂!我可以告诉你,为了这个上面交办的案件,我派人对你这个律师做了很多工作。现在看来,你的行为我们暂时还没发现问题。当然,发现了问题,我也不会放过你,今后你也小心点,你当律师的应当懂得什么叫无产阶级专政。”“上面交办的案子就可以无视法律程序吗?触动了权力的官司就不能立案吗?本身也是权力层面的人可以有办法,老百姓呢?法律不给他机会,他就什么机会也没有。”
“没有哪个法官会故意判错案子”
一起轰动社会的大案:母女二人被残忍地杀害,现场也没有任何盗窃不成反灭口的迹象。
案发后,上级公安机关派主管领导抓此案,并限期破案。地方的侦查机关几乎全员出动,均未果。
这时,被害人的邻居提供了一个线索:在当晚案发前后,曾听到过有人敲被害人家的门。家里有人问“谁呀”,来者说“我的声音你还听不出来呀”。之后,门就开了!公安机关认定,一定是与被害人熟识的人做的案。
力排种种因素后,对被害人丈夫的好友(后来成了案件的被告)展开了侦查活动。由于被告人在案发的第二天曾帮助被害人的丈夫料理后事,因而对案发的现场、伤害的情况已经了解,所以在侦查机关对其讯问时,把现场概况说得十分具体翔实。侦查机关就此怀疑此人就是杀人凶犯。
被告人不承认,说:“我们俩(他自己和被害人的丈夫)是‘拜把子’兄弟,我和他还有他老婆孩子无冤无仇,我怎么能杀他们?我的犯罪动机是什么呢?”
但是,被告人最后还是“供述”了杀人过程。
此案在3天内“大功告成”。电视台、新闻媒体大肆地进行了宣传报道,该立功的立功,该受奖的受奖。
王海云和另一位律师成了被告的辩护律师。在会见和庭审时,他们也觉得被告的辩解有难以反驳之处:
———我为什么要无缘无故杀害我好朋友的妻子、女儿呢?
———他们逼我、打我,把写好的笔录,让我签字。为了证明我没杀人,我把名字特意写错了。王海云阅卷,果然发现被告签字时使用了一个同音不同义的字。
———我说把刀扔在楼下一个小房子顶上,他们去了很多人没有找到;回来又把我领去,还是在这个小房子顶上找到了。一个四五米见方的地方,怎么一开始去那么多人找不到,后来就找到了呢?
———案发的时候,我正在家里呢,我怎么能有时间去杀人呢?……
王海云觉得,这么充足的证据,这个官司能赢!
他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法庭上与公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他指出,最重要的是,本案的公诉人也参与了“破案”工作,然后又以公诉人身份出庭支持公诉,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未被采纳。
一审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上诉。王海云仍然做他的辩护人。
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第二次开庭时,公诉机关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而重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再次上诉。二审法院仍然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再次发回重审。
第三次开庭时,公诉机关还是没有举出新的证据,但重审法院仍然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告人被迫第三次上诉。二审法院仍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第三次发回重审。
皮球踢来踢去,这个案子至此已经折腾了3年之久。王海云此时感到:胜利应该不会太远了,因为有被告人的充分辩解,有卷宗的充分证据,有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还有二审法院三次对律师观点的认同……
突然间,王海云得到一个“内部消息”,说是二审法院将改变初衷,要把被告判处死刑。“当时听到这个消息后真比自己上刑场还难受。”王海云说,“怎么能够这样轻视老百姓的生命呢?不说以证据看他没有罪,就是有罪,也不能在证据不清的情况下,让人死得不明不白呀?!”
王海云把情况向省人大、全国人大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反映,并强烈要求再次公开审判。二审法院不得已,终于开庭,第四次审理此案。历时5个小时的开庭,检察机关仍然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这下该胜诉了吧!”就在大家怀着喜悦的心情等待结果的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突然找到王海云,拿出一份《会议纪要》复印件。
这是一次由市人大领导、市委副书记、市政法委要员、市公安局副局长、市检察院的公诉人及一审法院院长等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的纪要。上面说:此案如果对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没法向××市人民交待”,并提出四点要求,其中要求:“请检察院、公安局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汇报,既汇报案情,又汇报二审法院的意见”,“汇报后必要时向省政法委协调,市委态度比较坚决,公检法三家要密切配合,此案如再定不了(不判死刑)将直接影响中法形象……”
这份纪要如千斤重担,压在王海云的肩上。不能就此罢休!他毅然地向有关部门反映了情况:“我们认为,这是一起严重的以权代法案,这是一起不尊重上级法院正确意见,肆意践踏法律的案件,在此我们呼吁一切坚持法律、忠于事实、维护法制、维护真理的人们共同来抵制这一反常的做法……”
这份情况报告没能救被告人一命。在那年的正月十六,被告人在“冤声”和“枪声”中,步入黄泉路。事前也没有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的那样,公开地对被告进行宣判。“这可以说是我一生中一个重大的遗憾。”回忆起这件事,王海云仍唏嘘不已。“一次会议就代替了法院判决,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
“那法院为什么还要让他死?”“事实上,没有哪个法官会故意判错案子。我是律师,该说的说了,该做的做了,官司输了,顶多会说律师没用;要是一个法官明知是白,偏偏说黑,明知这个人无罪,可也要硬着头皮判刑,除非他是个特没良心的人,否则心里都会很难受。错案冤案,只有一个理由———以权代法,让你这么判,不判不行。这个案子的结果就是:被告人家属不满意,律师不满意,法院不满意,只有领导满了意。可是,这样就丧失了抓住真正罪犯的可能性。即使抓住了,他也不会承认,他会说:“那个杀人的人,不是早被你们执行死刑了吗?”王海云引用培根的一句话说: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了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不同样也是犯罪吗?”
英国培根有句名言:“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
英国培根有句名言:“法官一旦偏离了法律的条文,就成了立法者。”培根名言中的“立法者”也是对偏离了法律条文的法官一种抨击。王海云说,中国律师在“刑辩”中饱尝了自行立法的法官给人们带来的痛楚和困惑。
王海云对法院、检察院和律师的关系有这样一个比喻:“法官是掌舵的,律师和检察官都是划桨的。只有三方面共同努力,而且是朝着同一个方向努力,这条船才能走得好,走得稳。这个共同的方向,就是法律的方向,公正的方向。”
一件所谓“团伙犯罪”的大案要案。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第一被告人只犯一种罪,而一审法院却宣判第一被告人犯了三种罪。王海云作为辩护人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被告人制作了上诉状。
二审法院接受了律师的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重审之前,王海云以重审辩护人的身份提出:假设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的三个罪名,那么,另外的两个罪名也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而不能由检察机关越俎代庖。建议将此案退给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他再三要求下,重审法院不得不将此案退补侦查。
重审开庭时,王海云发现,那新加的两个罪名,早在5年前就已由其他法院审结了。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需要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案件,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进行,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如果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意味着应当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否则就没有必要强调“另行组成合议庭”。
据此,王海云提出:本案既没有上级法院的提审,也没有明文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况且还不是由原审法院进行再审,重审法院审理此案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再次开庭时,在卷宗填进了两个所谓的上级法院指定再审的法律文书,分别是不同的时间签发的。
王海云继续提出意见:上级法院并没有规定有权指定原审法院以外的法院再审。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一审或二审案件,而没有关于再审案件的规定。
重审法院没有理会王海云的意见,继续审判程序。然而,重审宣判时,又发生了一件让王海云哭笑不得的事:以“被告人在1992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但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因此“加刑一年”。
“问题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并没有任何司法机关对他给予新罪认定,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有新的犯罪行为,没有侦察,没有指控,凭空多加了三项罪名,这不完全是莫名其妙吗?”
原审时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1年,合并执行期19年;上诉后,发回重审,重审法院又以四个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2年,合并执行期20年;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重审法院20年的判决……
王海云说:“据悉,此案的严判是‘内定’的。这时我又想到了法官们,是他们偏离了法律的条文而成了立法者呢?还是有人迫使他们或责令他们或唆使他们去偏离法律条文而行使审判大权呢?”
这起案件审理期间有人对王海云十分不满:“你们律师怎么就知道挑公、检、法的毛病呢?怎么就不会和公、检、法保持一致呢?”
还有一起团伙犯罪,经过一年多的侦查,总算把起诉意见书递交了人民检察院。随后就有了上级指示:此案社会舆论大,应该定成“黑社会”。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又经过半年的侦查,公安机关对第一犯罪嫌疑人增加了一个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罪,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定为寻衅滋事罪,对这些人没有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案的起诉意见书又移送到检察院。
王海云在会见被告人时,他大张着嘴说:“我成了光杆司令啦,手下一个士兵也没有啊!”“在案件侦查、审判过程中,法官、律师、检察官应该是个等边三角形,法官在上,律师与检察官分列下两个角,被告人站在律师和检察官正中间。法官的责任,就在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作出裁判,而律师和检察官则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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